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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 将退还18.88个比特币,无法退还则为42206元/RMB

苹果版imtoken钱包官网 2023-11-15 05: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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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沪01闽中136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闫向东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敏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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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岑胜芳(SAMSINGFONG)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胜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randon JOSEPHSMIETANA

上诉人闫向东、李敏、孙飞、岑胜芳因与被上诉人李胜彦、布兰登·斯密特民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沪0112民初12592一审判决号,上诉至本院。 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闫向东、李某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杨壮被上诉人李胜彦、布兰登·斯密特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闵某、孙飞、岑胜芳和郑元建出席了诉讼。 此案现已结案。

上诉人严向东、李敏、孙飞、岑胜芳上诉: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李胜彦、布兰登·斯密特的一审判决,或者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第一,中国现行法律不承认比特币和天空币的财产属性,不将比特币和天空币视为中国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或财产。 因此,被上诉人李胜彦、Brandon S.MIT无权请求返还财产权。

其次,Brandon Smit 是 Skycoin 的创始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所以比特币和Skycoin在我国都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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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审法院根据CoinMarketCap.com网站公布的2018年6月12日比特币和Skycoin的收盘价以及2018年6月12日比特币和Skycoin的美元价格确定比特币和Skycoin的价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那天。 CoinMarketCap.com网站不是我国官方网站,是国外的私人网站,不具有权威性。 四、即使按照CoinMarketCap.com网站公布的比特币和Skycoin收盘价确定Bitcoin和Skycoin的价值,争议的比特币数量也应该以2018年6月12日为计算时间点个体为18.87997062个. 上诉人认为,比特币和Skycoin均已被冻结。 鉴于上诉人曾经用比特币从被上诉人Brandon Smit手中购买过Skycoin,如果命令上诉人退还比特币和Skycoin,上诉人同意退还Skycoin作为比特币的折扣。

被上诉人李胜彦、布兰登·斯密特辩称:第一,虽然国家不承认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禁止其作为货币进行流通等金融活动,但并不否认虚拟货币可以作为货币使用。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货币。 互联网上的财产同样受法律保护。 虚拟货币具有财产作为权利客体所需要具备的价值性、稀缺性、可处置性,其虚拟财产属性应当被识别。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也明确比特币在本质上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二、根据其提供的公证证据比特币今日点评,可以确认比特币于2018年6月12日转入上诉人账户,上诉人一审未对侵权时间提出异议。 根据“禁止反言”原则,上诉人对获得比特币和天空币之日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按收盘价计算,该金额已高于被上诉人主张的当日中间价或实时成交价。

三、上诉人的侵权行为已在另一生效刑事判决书中得到确认,且在刑事案件中表示愿意返还被上诉人的财产,故对上诉人酌情从轻处罚。 但此后,上诉人一直未履行承诺,反悔。 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当受到处罚。 第四,上诉人侵犯被上诉人财产权的,应当返还被侵权财产,不能返还的,应当赔偿损失。 被上诉人表示,由于其持有的比特币和Skycoin交易时间长、查询系统受限、交易频繁、交易量大,被上诉人无法说明争议的比特币、Skycoin等币种是如何获得的以及是什么是交易价格。 一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李胜彦、Brandon Smit 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判令闫向东、李敏、孙飞、岑胜芳向李胜彦、Brandon Smit 返还比特币 18.88 枚、天空币 6466 枚; 不退还上述财产的,责令严向东、李敏、孙飞、岑胜芳于2018年6月12日赔偿上述财产1,419,339元(元,下同); 二、责令闫向东、李敏、孙飞、岑胜芳赔偿李胜妍、布兰登·史密特以1419339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12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直至实际还款日计算损失。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8年6月12日21时30分左右,闫向东、李敏、岑胜芳、孙飞到李盛妍、布兰登·斯密特的住所XX号XX室。上海市静安区XX路弄以控制手机、限制自由的方式,要求Brandon Smit解锁被冻结的Skycoin账户。 之后,布兰登·斯密特和李胜彦被迫将持有的18.88枚比特币和6466枚天空币转入闫向东等人指定的账户。 闫向东、李敏、岑胜芳、孙飞的行为,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存在经济纠纷,但没有证据证明纠纷中的过错方为李盛艳、布兰登·斯密特、闫向东、李当敏、岑胜芳、孙飞共同实施非法拘禁限制李盛艳、布兰登·斯密特人身自由,并对其言行进行威胁。 难以确定闫向东、李敏、岑胜芳、孙飞的作用 为次要或辅助,闫向东以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李敏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岑胜芳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孙飞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五天。 该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此外,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还称,闫向东、李敏、岑胜芳、孙飞自愿返还从被害人处取得的财物。

一审法院认为,目前,我国尚未承认比特币、天空币等所谓“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禁止其作为货币进行流通等金融活动。 法律平等保护,因此闫向东、李敏、岑胜芳、孙飞关于比特币、天空币等属于非法“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的辩护不予采纳。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闫向东、李敏、岑胜芳、孙飞以与布兰登·斯密特发生经济纠纷为由,以非法拘禁罪为由,强制李盛艳、布兰登·斯密特转移账户中的18.88比特。 天币和6466枚天币转入闫向东等人指定的账户。 他们的行为有过错,侵犯了李胜彦和布兰登·斯密特的财产所有权。 它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闫向东、李敏、岑胜芳、孙飞共同侵权,造成李胜妍、布兰登·斯密特的财产损失,闫向东、李敏、岑胜芳、孙飞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侵犯他人财产的,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财产损失。 因此,如不能退货,应折价赔偿。 据此,李胜艳、布兰登·斯密特于2018年6月12日按照市场价格提出索赔,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市值的认定,一审法院根据2018年6月12日在CoinMarketCap.com网站公布的比特币和Skycoin交易收盘价以及当日美元价格确定。 李胜彦、布兰登·斯密特主张损失利息,法律没有规定,不予支持。 严向东、李敏、孙飞被一审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视为放弃质证和答辩的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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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严向东、李敏、孙飞、岑胜芳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李盛彦、Brandon Smit返还18.88个比特币和6466个天空币。 42,206.75元,80.34元一枚天币;

2、驳回李胜彦、Brandon Smit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相关证据支持,本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二审期间,上诉人未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被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公证书,证明涉案比特币和Skycoin的转账日期为2018年6月12日,并证明其于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6月14日在CoinMarketCap.com网站上公开。 month 比特币和Skycoin的价格数据。 上诉人对上述公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是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对上述公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且与本案有关比特币今日点评,本院应予受理。 鉴于上诉人已在二审​​中确认涉案比特币和Skycoin的转出时间为2018年6月12日,双方就比特币和Skycoin的转出时间不存在争议。 Skycoin,本院确认。 由于CoinMarketCap.com网站并非我国认可的虚拟货币交易价格信息发布平台,本院对上述公证书中所反映的CoinMarketCap.com网站上比特币和Skycoin的交易价格数据不予确认。

二审中,被上诉人书面陈述,自愿放弃对上诉人6466天币的追索权。

本院认为,本案系涉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不有共同经常居住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约定选择适用法律的,从其约定。 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双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双方当事人未就选择争议适用法律达成一致,故本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案件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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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争议焦点在于: 1、比特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是否应受法律保护;

2、上诉人是否应将比特币退还被上诉人,如果出现不能退回的情况,是否应赔偿被上诉人的损失,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关于第一个争论点。 在判断申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之前,需要对比特币的法律属性进行评估。 只有比特币具有虚拟财产的性质,被上诉人才能享有相应的财产权利,侵权诉讼的依据和依据。 本院认为,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 理由如下: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是积极的。 其次,争议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 比特币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加密“货币”。 它的产生机制是:通过“矿工”“挖矿”,世界上任何地方的任何人都可以进行“挖矿”。设计者提供的开源软件,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得到方程的特解,得到特解的“矿工”获得特定数量的比特币作为奖励,比特币的物理形态是一串复杂的数字代码。为了获得比特币,需要投入物质资本购买和维护具有相当计算能力的专用机器设备,并为机器计算中的功率和能量损失付出相应的代价。也需要相当大的时间和成本,这个过程和劳动产品的获取抽象了人类的劳动,同时,比特币可以通过货币作为对价转移上,并产生经济效益。 由于比特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处置性等特点,具有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 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先后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等文件,尽管此类“虚拟货币”已被否定为货币。 但上述规定并未否定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持有比特币。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进一步提到,“比特币在本质上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因此,比特币具有虚拟财产、虚拟商品的属性,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关于争议的第二点。 本院认为,上诉人实施犯罪所得的比特币应当返还被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返还财产;……(六)赔偿损失……”。 上诉人根据生效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前往被上诉人住所,通过控制手机,强制被上诉人将持有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转给闫向东等人指定的被上诉人,限制自由,殴打和威胁。 在交代中,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从民事角度看,上诉人强制被上诉人转出比特币的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的财产权。 生效刑事裁定还载明,上诉人自愿返还从被上诉人处取得的财物。 因此,上诉人应不顾法律规定或上诉人在诉讼中的承诺,将争议比特币返还被上诉人。 关于有争议的比特币数量。 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公证书,争议比特币数量为18.87997062枚。 根据计算习惯,一审法院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为18.88,并无不妥。 挪用他人财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通常,赔偿数额的确定需要考虑财产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被侵权人取得财产的价格、侵权人获得的收入、索赔数额等因素。双方协商等,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 本案中,CoinMarketCap.com网站并非我国认可的虚拟货币交易价格信息发布平台,因此该网站的比特币交易价格数据不能直接作为判定被上诉人损失的标准。 被上诉人无法向法院提供其获得的比特币的价格,上诉人称比特币已被冻结,即本案侵权人无获利金额。 二审中,如果上诉人需要将比特币返还给被上诉人,而上诉人不这样做,比特币折价赔偿标准如何确定,上诉人向本院确认,按42,206.75比特币的比例赔偿。元一比特币,被上诉人也接受折价赔偿标准,故本院按照每比特币42206.75元的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之处。 二审中,被上诉人表示,自愿放弃对上诉人6466天币的追索权,是对其自身权利的惩罚,不违法,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本院变更一审判决正文中Skycoin的相关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款第一条依据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民初1259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

2.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民初1259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改为“上诉人严向东、李敏、孙飞、岑胜芳( SAMSINGFONG)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共同向被上诉人李胜彦、Brandon JOSEPHSMIETANA返还18.88比特币,如不能返还,将分别赔偿42206.75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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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在迟延履行期间加倍支付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15.49元,其中16147元由上诉人闫向东、李敏、孙飞、岑胜芳(三星电子)共同负担,1868.49元由被上诉人李胜彦、Brandon JOSEPHSMIETANA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15.49元,由上诉人严向东、李敏、孙飞、岑胜芳(三星电子)共同负担。

此决定为最终决定。

任明彦法官

刘江法官

法官沙茹萍

2020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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